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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南粤家政”省级培训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部署要求,全面深入推动“南粤家政”工程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推动“南粤家政”工程高质量发展意见》(粤办发〔2020〕29号)和《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认定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南粤家政”省级培训示范基地,是指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省人社部门)认定,以家政服务职业培训为重要培训内容,具有较为健全的培训体系、培训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家政服务培训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及其所属院系,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以及设置内部培训机构的企业等。

第二条  申报广东省“南粤家政”省级培训示范基地的单位,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近三年内未发生因拖欠工资等原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突发事件,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记录;拥有开展家政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的师资、场所、实训基地和相应设施设备,并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具备家政服务专业教育培养资质或家政服务职业培训资质,并符合以下专业条件:

(一)培训能力。

1.开展家政服务技能培训的高等院校申报时上一年度培训人数不少于1000人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年培训人数不少于800人次(其中粤东西北地区不少于600人次);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家政专业相关院系中,具有家政服务以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教师(含专职和兼职)占所在院系师资总数的25%以上;具有300平米以上(粤东西北地区200平方以上)实训场地和相应实训设备。

2.开展家政服务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实训基地申报时上一年度培训人数不少于500人次(其中粤东西北地区不少于300人次);具有家政服务以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教师(含专职和兼职)占师资总数的20%以上;具有200平米以上(粤东西北地区100平方以上)实训场地和相应实训设备。

3.设置内部培训机构的企业申报时上一年度对本企业新员工和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的人次不少于300人次且占全体职工人数的80%以上;具有家政服务以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教师(含专职和兼职)占师资总数的15%以上;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内设的培训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二)培训效果。

1.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开展家政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率达80%以上。

2.设置内部培训机构的企业开展家政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培训后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稳定就业率达90%以上(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

3.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实训基地与5家以上家政服务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建培训实习基地;积极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有合理的就业安置网络和渠道。                                        

(三)示范引领。

主动承接政府部门有关家政扶贫、劳务合作等工作,在家政服务新技术、新装备、新专业方面勇于创新实践,在增加当地家政服务供给、促进提升培训质量和就业质量、增强品牌影响力等方面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参加公益事业、公益活动、慈善活动以及合作交流、服务明星评选等活动并获得较好成效。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三条  公布受理时间和认定数量。每年省人社部门公布受理时间以及认定数量。

第四条  申报。符合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的单位可向所在地市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有关申报材料如下:

(一)广东省“南粤家政”省级培训示范基地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1);

(二)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2);

(三)家政服务师资情况表(附件3,证书复印件);

(四)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无需复印件,只核验原件,可通过网络核验的无需提供);

(五)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无不良征信(系统核查)和违法行为承诺书(附件4)

(七)申报单位文字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内容包括单位简介、开展家政服务职业培训工作的特色、成绩和亮点(1500字以内)。

第五条审核。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正的材料内容,无正当理由超过10个工作日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人社部门将申报资料退回申报单位。对超过受理时限申报的,人社部门不予受理,申报单位可按规定参加下一次的申报。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告知其不符合的原因,并将申报资料退回申报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由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开展实地核查和评审,并在《申报表》加具审核意见,上报省人社部门。

第六条  认定省人社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按公平公正公开,以及优中选优的原则,通过组织专家会商、集体研究等形式进行评审。对拟认定为广东省“南粤家政”省级培训示范基地的,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或省级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省人社部门行文公布,并授予广东省“南粤家政”省级培训示范基地铭牌。公示过程中如产生异议,经核实确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退回市人社部门。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省人社部门按规定行文公布。

第七条  违规申报责任对审核和评审过程中发现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单位或企业,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三章资格管理

第八条  检机制。凡上年度认定为广东省“南粤家政”省级培训示范基地的,在基地被认定后的第二个年度,由地市人社部门进行复评检验。检验合格的,提请省人社部门加具本年度年检合格意见,并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或省级媒体公布(附件5)。

第九条  退出机制。经认定的省级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评审结束后发现基地存在虚报数据或伪造有关材料取得广东省“南粤家政”省级培训示范基地资格的,由市人社部门提请省人社部门取消其资格。基地被取消资格后应当主动退回奖补;若单位不主动退回的,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对涉及违法违纪的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复评检验时发现基地原参评时符合条件,但后续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至(三)相关规定时,由地市人社部门提请省人社部门取消其后续广东省“南粤家政”省级培训示范基地资格;评审当年度的资格和相应奖补资金予以保留。

第四章奖补措施

第十条  对经认定的广东省“南粤家政”省级培训示范基地,按照《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标准为每个省级示范基地30万元,所需资金在省级就业资金中安排。各地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可在省奖补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金额,具体提高额度由地市确定,所需资金在同级财政安排。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可参考以上基本条件和程序,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市(区、县)“南粤家政”培训示范基地认定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就业局)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价修订。

附件:广东省“南粤家政”省级培训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相关附件).doc

【政策解读】《广东省“南粤家政”省级培训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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